
公告日期:2025-08-05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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