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谓的“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无偿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停止报批新的对外捐赠。事前已经公司审批并已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项目或公司为宣传品牌形象而必须捐赠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视同广告促销管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公司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值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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