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及融资决策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融资决策范围
第三章 投融资管理机构
第四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章 融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章 投融资决策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和融资(以下简称“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融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融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价值创造原则。投融资管理应以持续创造企业价值为核心。
(二)战略导向原则。投融资管理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与企业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
(三)风险匹配原则。投融资管理应确保投融资对象的风险状况与企业的风险综合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投融资事项的管理、实施、推进和监控;必要时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以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公司在实施投融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二章 投融资决策范围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六) 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及改造;
(七) 新建生产线或生产场所;
(八) 其他投资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投资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融资事项包括:
(一) 流动资金贷款;
(二) 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
(三) 信用证融资;
(四) 票据融资;
(五) 开具保函;
(六)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事项。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融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融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投融资事项的具体实施,负责对投融资事项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融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具体业务部门对投融资事项承担相应专业工作,起到共同推进的重要作用。其中,财务部为投融资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融资事项的资金调度、财务监控。
第四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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