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十条 审计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设。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应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
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
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公司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