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拟发生交易事项涉及第 3、4 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