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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21:39:09 股吧网页版
不知悉、未参与、未获利,*ST长方多名高管仍因所并购子公司造假被处罚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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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造假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对象。2024年,证监会通过年报审阅、现场检查、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大数据建模分析等多元化渠道发现财务造假线索,查办相关案件128件,重点打击虚构业务、滥用会计政策、第三方配合造假等违法行为。

  监管“长牙带刺”已经成为常态化,“不知悉、未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未从中获利,以及信赖审计机构标准意见等不是免责事由。”6月27日,*ST长方(300301.SZ)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众多拟并购的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

  公告显示,长方集团控股子公司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除康铭盛原管理人员李迪初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聂卫、彭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肖业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外,长方集团及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秘等高管也被罚款及警告。

  这起处罚案还得从长方集团并购康铭盛说起。2015年4月,长方集团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李迪初等人持有的康铭盛60%股权。康铭盛作为长方集团子公司,纳入长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12月8日,长方集团与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等29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购买康铭盛35.7454%股权,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等人承诺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康铭盛净利润不低于1.25亿元、1.40亿元、1.55亿元。

  2020年、2021年,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其中,2020年,康铭盛少计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797.78万元,虚增利润797.78万元;虚增应收账款1.48亿元,占长方集团披露2020年末总资产的5.4%。2021年,康铭盛少计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548.73万元,虚增利润548.73万元;虚增应收账款1.58亿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9.31%。

  对于子公司高管团队的造假行为,长方集团在申诉中表示,长方集团对康铭盛失去管控系历史遗留问题,因公司经营环境受制约、李迪初等人对抗等,试图加强管控的措施均无法落地执行,直至2022年8月强行接管。康铭盛违法行为未经长方集团审议,上市公司与其不存在共谋,康铭盛原管理层应负主要责任。第二,年审期间,长方集团与审计机构多次沟通相关风险事项、主动核查相关事项、要求李迪初等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作承诺、推动康铭盛配合审计等,已尽力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信息披露违法系为公司最大利益作出的合理决策。其三,多次主动举报违规线索,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及时成立调查委员会、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

  对此,深圳证监局认为,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公司试图加强管控、组织成立调查委员会及主动进行差错更正等相关情况。但2020年康铭盛虚增利润金额达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0%以上,对投资者影响重大。

  长方集团时任董事长王敏、时任总经理刘志刚、时任董秘兼财务负责人江玮在申诉中表示,其一,已勤勉尽责,多次推动加强对康铭盛控制、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实现对康铭盛强制接管;2020年年报审计期间,关注到应收账款占比较高问题,主动查阅审计机构相关报告,核实审计结论,合理信赖审计机构标准意见;2021年年报审计期间,督促康铭盛配合审计、积极核实无法表示意见相关事项、组织在年报中提示有关风险等。其二,未组织参与、不知悉相关财务造假行为,未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没有违法动机。

  对此,深圳证监局处罚意见称,对王敏、刘志刚、江玮量罚时已综合考虑相关客观情况,以及三人推动对康铭盛管控、组织成立调查委员会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节。不知悉、未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未从中获利,以及信赖审计机构标准意见等不是免责事由。

  深圳证监局在处罚意见中亦明确表示,本案系子公司康铭盛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导致母公司长方集团利润总额和应收账款披露不实,综合考虑长方集团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时间、金额及相关人员主动向监管部门等报告、成立调查委员会核实案涉风险事项、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配合监管调查等情节,深圳证监局依法确定量罚幅度。(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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