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公司内部控制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对公
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该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撤销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5年1月13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更正并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公司将在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相关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4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9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说明相关情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为消除相关情形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1月13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9条规定,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更正并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公司将在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相关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1、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公司对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管控存在重大缺陷;康铭盛存货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康铭盛销售与收款存在重大缺陷;康铭盛信息系统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由大华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2]000294号)。
中兴财光华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有:对康铭盛监督管控不到位,经公司自查发现康铭盛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2022年12
月31日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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