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
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6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5〕66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长方集团总部大楼一层。
李迪初,男,时任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执行董事。
聂卫,男,时任康铭盛总经理。
彭立新,女,时任康铭盛财务总监。
肖业芳,女,时任康铭盛国内事业部总监。
王敏,男,时任长方集团董事长。
刘志刚,男,时任长方集团总经理。
江玮,男,时任长方集团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梁涤成,男,时任长方集团董事。
饶奋明,男,时任长方集团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长方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长方集团、李迪初、彭立新、肖业芳、王敏、刘志刚、江玮、梁涤成、饶奋明的要求,深圳证监局于 2025年 5 月 13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聂卫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长方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4 月,长方集团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李迪初等人持有的康铭
盛 60%股权。康铭盛作为长方集团子公司,纳入长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2017 年 12月 8 日,长方集团与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等 29 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购买康铭盛 35.7454%股权,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
等人承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度康铭盛净利润不低于 1.25 亿元、1.40 亿元、1.55
亿元。
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具体如下:
(一)2020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 7,977,793.64 元,虚增利润
7,977,793.64 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4.90%。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 147,969,495.91 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40%。
(二)2021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 5,487,345.17 元,虚增利润
5,487,345.17 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0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 158,171,811.42 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9.31%。
康铭盛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对账单、相关合同、相关说明、询问笔录、财务资料、审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长方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迪初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长方集团副董事长,时任康铭盛执行董事,
负责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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