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661 号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长方集团总部大楼一层;
李迪初,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
聂卫,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彭立新,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肖业芳,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国内事业部总监;
王敏,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志刚,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江玮,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梁涤成,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饶奋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 号),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4 月,长方集团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李
迪初等人持有的深圳市康铭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60%股权。康铭盛纳入长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
2020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 797.78 万元,虚
增利润 797.78 万元,占长方集团 2020 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90%;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 1.48 亿元,占长方集团披露 2020年末总资产的 5.4%,净资产的 12.80%。2021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 548.73 万元,虚增利润 548.73 万元,占长方集团 2021 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02%;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 亿元,占长方集团披露 2021 年末总资产的 9.31%,净资产的20.12%。康铭盛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长方集团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长方集团时任副董事长、康铭盛时任执行董事李迪初,负责康铭盛全面经营管理,直接分管财务部、国内事业部等财务造假实施部门,负责销售返利事项,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康铭盛时任总经理聂卫、时任财务总监彭立新、时任国内事业部总监肖业芳,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
实负有责任。
长方集团时任董事长王敏,时任总经理刘志刚,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江玮,时任董事梁涤成,时任副总经理饶奋明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
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李迪初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李迪初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李迪初,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聂卫,时任财务总监彭立新,时任国内事业部总监肖业芳,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敏,时任总经理刘志刚,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江玮,时任董事梁涤成,时任副总经理饶奋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长方集团、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王敏、刘志刚、江玮、梁涤成、饶奋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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