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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06:52:04
发布于 安徽
一、静默期规则的本质及中报静默期的具体限制
1. 静默期的分类及核心目的
资本市场的静默期主要分为两类:
- 重组静默期:因重大资产重组终止或启动时对信息披露的限制(如禁止筹划同类事项、避免内幕交易)。荣科科技此前因终止收购上海敬在进入重组静默期(2025年4月25日承诺“一个月内不再筹划重组”),该静默期已于2025年5月26日届满 。此后实控人豫信电科可合法推进券商选聘、重组方案设计等前期动作。
- 业绩静默期:中报(或年报、季报)披露前30日内的限制(通常为7月1日至8月31日)。其核心目的是防止董监高利用未公开的业绩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具体限制包括:
- 禁止公司回购股份;
- 禁止董监高增减持股票;
- 限制再融资(如可转债发行)及股权激励授予等交易类行为 。
关键结论:业绩静默期限制的是交易行为,而非信息披露义务。重组相关公告(如券商库中标、停牌重组)属于合规披露范畴,与业绩无关,不受中报静默期直接约束。
二、券商库中标公告为何可在中报静默期发布?
券商库中标公告的发布具有合规性、必要性及独立性,与静默期无关:
1.公告性质: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定披露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选聘独立财务顾问(如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是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环节,需在确定中标结果后及时公告 。若未公告,可能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例如:中航电测(300114)在控股股东选聘券商后立即公告并启动重组停牌,不受业绩静默期影响;高新发展(000628)等案例均遵循此规则。
2.静默期不构成障碍
中报静默期仅限制“交易行为”(回购、董监高买卖股票等),而券商选聘公告属于重组进程的客观事实披露,既非业绩信息,也不涉及交易操作。监管规则未将此类公告纳入静默期禁止范围 。
3.当前公告窗口期合理性
豫信电科已于2025年7月完成券商选聘(华泰联合证券为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为联席顾问),中证协备案信息及券商官网更新显示重组方案设计已启动 。多家机构预测,券商库中标公告最可能在2025年8月5日至10日发布(今日8月8日仍在窗口期内),主要原因包括:
- 需董事会审议聘任结果(预计8月上旬召开临时董事会);
- 需提前向交易所报备重组方案框架以确保合规披露;
- 公告后通常1-2周内可能停牌推进重组 。
三、关于停牌重组公告的发布逻辑及推导依据
1. 停牌重组公告是否可在静默期发布?
停牌重组公告的发布同样不受中报静默期限制,但决策机制与券商库公告存在差异:
- 停牌公告的性质:停牌是重大资产重组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的信号(如启动尽职调查、方案设计),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公告并停牌:
1.合规性前提:券商选聘已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已明确);
2.内部决策流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重组预案或停牌动议;
3.交易所预审要求:提前与交易所沟通重组框架以避免信息披露违规 。
- 静默期的无关性:停牌重组公告属于重组进程的合规披露,与业绩无关,静默期仅限制交易行为,不影响此类公告的合法性。
2. 推导逻辑:业绩无关公告的可发布范围
从券商库中标公告及停牌重组公告的合规性可推导出更一般性结论:
- 静默期≠信息封锁期:业绩静默期的核心是防止交易行为利用未公开业绩获利,而非限制公司披露其他重大事项(如重组进展、战略合作等)。只要公告内容不涉及业绩敏感信息(如未披露的利润、营收数据),且属于必要合规披露或正常经营决策,即可在静默期内发布。
- 两类公告的边界:
- 可发布公告类型:券商选聘结果、重组停牌、战略协议签署、资产处置进展、监管问询回复等重组或运营相关公告;
- 需规避公告类型:业绩预告修正、财务数据变动提示、分红方案等直接关联未披露业绩的信息(除非达到强制披露标准,如净利润同比变动≥50%) 。
1. 静默期的分类及核心目的
资本市场的静默期主要分为两类:
- 重组静默期:因重大资产重组终止或启动时对信息披露的限制(如禁止筹划同类事项、避免内幕交易)。荣科科技此前因终止收购上海敬在进入重组静默期(2025年4月25日承诺“一个月内不再筹划重组”),该静默期已于2025年5月26日届满 。此后实控人豫信电科可合法推进券商选聘、重组方案设计等前期动作。
- 业绩静默期:中报(或年报、季报)披露前30日内的限制(通常为7月1日至8月31日)。其核心目的是防止董监高利用未公开的业绩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具体限制包括:
- 禁止公司回购股份;
- 禁止董监高增减持股票;
- 限制再融资(如可转债发行)及股权激励授予等交易类行为 。
关键结论:业绩静默期限制的是交易行为,而非信息披露义务。重组相关公告(如券商库中标、停牌重组)属于合规披露范畴,与业绩无关,不受中报静默期直接约束。
二、券商库中标公告为何可在中报静默期发布?
券商库中标公告的发布具有合规性、必要性及独立性,与静默期无关:
1.公告性质: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定披露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选聘独立财务顾问(如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是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环节,需在确定中标结果后及时公告 。若未公告,可能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例如:中航电测(300114)在控股股东选聘券商后立即公告并启动重组停牌,不受业绩静默期影响;高新发展(000628)等案例均遵循此规则。
2.静默期不构成障碍
中报静默期仅限制“交易行为”(回购、董监高买卖股票等),而券商选聘公告属于重组进程的客观事实披露,既非业绩信息,也不涉及交易操作。监管规则未将此类公告纳入静默期禁止范围 。
3.当前公告窗口期合理性
豫信电科已于2025年7月完成券商选聘(华泰联合证券为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为联席顾问),中证协备案信息及券商官网更新显示重组方案设计已启动 。多家机构预测,券商库中标公告最可能在2025年8月5日至10日发布(今日8月8日仍在窗口期内),主要原因包括:
- 需董事会审议聘任结果(预计8月上旬召开临时董事会);
- 需提前向交易所报备重组方案框架以确保合规披露;
- 公告后通常1-2周内可能停牌推进重组 。
三、关于停牌重组公告的发布逻辑及推导依据
1. 停牌重组公告是否可在静默期发布?
停牌重组公告的发布同样不受中报静默期限制,但决策机制与券商库公告存在差异:
- 停牌公告的性质:停牌是重大资产重组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的信号(如启动尽职调查、方案设计),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公告并停牌:
1.合规性前提:券商选聘已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已明确);
2.内部决策流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重组预案或停牌动议;
3.交易所预审要求:提前与交易所沟通重组框架以避免信息披露违规 。
- 静默期的无关性:停牌重组公告属于重组进程的合规披露,与业绩无关,静默期仅限制交易行为,不影响此类公告的合法性。
2. 推导逻辑:业绩无关公告的可发布范围
从券商库中标公告及停牌重组公告的合规性可推导出更一般性结论:
- 静默期≠信息封锁期:业绩静默期的核心是防止交易行为利用未公开业绩获利,而非限制公司披露其他重大事项(如重组进展、战略合作等)。只要公告内容不涉及业绩敏感信息(如未披露的利润、营收数据),且属于必要合规披露或正常经营决策,即可在静默期内发布。
- 两类公告的边界:
- 可发布公告类型:券商选聘结果、重组停牌、战略协议签署、资产处置进展、监管问询回复等重组或运营相关公告;
- 需规避公告类型:业绩预告修正、财务数据变动提示、分红方案等直接关联未披露业绩的信息(除非达到强制披露标准,如净利润同比变动≥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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