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成员,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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