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300280 证券简称:*ST紫天 公告编号:2025-031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天科技”)及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于2025年6月2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号、〔2025〕4号、〔2025〕5号、〔2025〕6号、〔2025〕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紫天科技、宋庆、李琳、李想、姚小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及宋庆等4人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紫天科技的要求于2025年3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日,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启动现场检查。因公司披露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均无人办公,经沟通,福建证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至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办公地点开展现场检查工
作,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061号)和《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1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5月17日前向福建证监局报送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告、财务明细账、相关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等文件资料。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签收了前述执法文书。
因紫天科技未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工作,福建证监局又先后向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279号)、《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7号)和《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24〕384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8月21日前报送前述文件资料,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实际控制人携带指定报送文件资料于2024年8月1日至披露的办公场所配合检查,并要求前述人员及原董事长姚小欣于2024年8月22日至福建证监局办公场所配合检查,但紫天科技及董事长宋庆等4人均未配合。
紫天科技至本案听证时仍未按要求向福建证监局提供2021年至2023年完整财务明细账在内的财务账证资料。
上述期间内,福建证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紫天科技工作人员转达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及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配合检查工作,该4人知悉福建证监局对其本人及紫天科技检查要求,但以拒接电话、拒回短信等方式躲避、规避福建证监局向公司及其本人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紫天科技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已构成拒绝、阻碍执法行为,严重影响福建证监局对其有关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执法文书、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报送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
职权的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
1、紫天科技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2024年系由姚小欣主持公司工作,公司承认对案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办公场所关闭、大量人员离职、经营困难等也对其配合检查造成客观障碍,据此,紫天科技希望减轻处罚。
2、李琳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其一,李琳因受担任紫天科技财务总监的亲戚
LIXIANG(李想)欺骗,才实施了拒接电话、拒回短信等行为,主观上并无回避、逃避调查故意。其二,李琳对紫天科技无任何实际管理权限,无法组织公司履行案涉义务,客观上无法实施阻碍调查行为。其三,李琳客观无法提供案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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