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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8 01:18:37 股吧网页版
*ST紫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300280 证券简称:*ST紫天 公告编号:2025-031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天科技”)及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于2025年6月2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号、〔2025〕4号、〔2025〕5号、〔2025〕6号、〔2025〕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紫天科技、宋庆、李琳、李想、姚小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及宋庆等4人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紫天科技的要求于2025年3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日,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启动现场检查。因公司披露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均无人办公,经沟通,福建证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至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办公地点开展现场检查工
作,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061号)和《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1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5月17日前向福建证监局报送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告、财务明细账、相关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等文件资料。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签收了前述执法文书。

因紫天科技未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工作,福建证监局又先后向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279号)、《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7号)和《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24〕384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8月21日前报送前述文件资料,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实际控制人携带指定报送文件资料于2024年8月1日至披露的办公场所配合检查,并要求前述人员及原董事长姚小欣于2024年8月22日至福建证监局办公场所配合检查,但紫天科技及董事长宋庆等4人均未配合。

紫天科技至本案听证时仍未按要求向福建证监局提供2021年至2023年完整财务明细账在内的财务账证资料。

上述期间内,福建证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紫天科技工作人员转达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及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配合检查工作,该4人知悉福建证监局对其本人及紫天科技检查要求,但以拒接电话、拒回短信等方式躲避、规避福建证监局向公司及其本人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紫天科技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已构成拒绝、阻碍执法行为,严重影响福建证监局对其有关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执法文书、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报送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
职权的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

1、紫天科技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2024年系由姚小欣主持公司工作,公司承认对案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办公场所关闭、大量人员离职、经营困难等也对其配合检查造成客观障碍,据此,紫天科技希望减轻处罚。

2、李琳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其一,李琳因受担任紫天科技财务总监的亲戚
LIXIANG(李想)欺骗,才实施了拒接电话、拒回短信等行为,主观上并无回避、逃避调查故意。其二,李琳对紫天科技无任何实际管理权限,无法组织公司履行案涉义务,客观上无法实施阻碍调查行为。其三,李琳客观无法提供案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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