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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02:15 股吧网页版
阳光电源: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需包含一名性别不同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
事应不少于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
按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 至少每年审阅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
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三)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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