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格式见附件一):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三),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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