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
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行信息披露
管理职能。
第二章 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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