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信息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经过核对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 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 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义务人负责将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信息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通报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信息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重大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经营活动和交易事项等内容:
(一) 经营活动重大信息
1、经营方针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和联系电话、邮箱、网址等;
3、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 ;公司获得重要许可或者资质,对公司业务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或税收优惠,上述的政府补助是指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者收到的与资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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