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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22:41:18 股吧网页版
联建光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一)至(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电子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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