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
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每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不少于三名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三)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五)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就总经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七)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作出。董事会议案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做出决议。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提交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
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任何一名董事;
(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 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四)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二)、、(四)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以及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时,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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