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被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时,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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