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本公司所涉及业务必须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兼顾与相关银行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长远规划。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个人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委托理财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委托理财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委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提交法务部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理财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分为两部分:董事会授权所做的理财产品,应按逐笔业务登记台账;股东会授权所做的理财产品,应按授权情况分银行进行跟踪登记。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