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为维护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杜绝违法行为,以保障公司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一条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分为:公司公章、董事会章、公司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其他业务用章。
第二条 刻制与启用
公司印章的刻制根据工作需要,需刻制的部门应填写《印章制发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由公司指定专人前往指定单位进行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刻制好的印章,必须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预留印章存档备案后方可领取启用,各部门领取印章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帐》。
第三条 印章保管、交接、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公司公章、董事会章、合同章、财务章及法人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管理;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其它业务章,由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特点,指定人员保管,并制定相关规定,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二)印章使用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对确需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标明印章名称、用途、借出时间、预计归还时间,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携带使用,原则上携印章外出应 2 人以上(含)同行。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印章借出当天必须归还,如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当天归还的需总经理审批。
(三)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严防被盗用、丢失。未经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携带印章外出使
用。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四)所有印章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注明用印日期、函件内容、份数、批准人、用印人等内容,介绍信要留有存根,证明信要留底一份,以备存查。
(五)印章不得用于私人函件,个人需公司出具证明用印时,应经印章部门主管签署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六)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印章部门主管及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并配合查处。
(七)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印章保管人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管人离职时,须办理所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八)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四条 用印审批
(一)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法律文书以及对外重要报表,均由各部门分管副总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使用印章。
(二)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公司各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加盖印章时,经办人填写印章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可用印。
(三)不允许在空白单证、纸张上加盖印章。
(四)因工作事项紧急需盖公章而公司分管领导外出未能签批的,电话向领导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事后承办人要尽快补办签批手续。
第五条 责任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审批资料保存完好,每年年底交总经理办公室汇
总存档。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不定期组织鉴定检查用印情况,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二)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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