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母公司”:指公司,即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企业,见下文所述。
(三)“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0%但低于 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30%(含 30%)但低于 50%
(含 50%)。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 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也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五)“参股子公司”: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高于 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六)“子公司管理”:指公司作为股东,对子公司设立、运营及退出等过程中与股东权利有关事务的管理行为。
(七)“股东派出人员”:指由公司委派(推荐)到子公司中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委派(推荐)并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3、超过授权范围的资产处置、资产或债务重组等;
4、股权转让;
5、公司合并或分立;
6、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7、修改《公司章程》;
8、公司认定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对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设立及注销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的设立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八条 设立子公司必须经公司投资论证,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
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子公司在各地注册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须经公司总经理书面批准,
并报公司董秘办和财务部及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交叉持股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同级子公司
之间可以相互持股,但子公司不得对母公司反向持股。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如果属于非暂时性停业
且无重新开业计划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清理注销。
第十二条 子公司注册成立或注销后,以下文件须在一个月内报送公司董秘
办备案:
所有股东签字的合资、合作合同;
所有股东签字的合资、合作章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有);
子公司向母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如有);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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