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为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公司的项目进行投资、购买有价证券以及对其他法人投资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行为,包括以实物、现金、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
第二条 投资的类型,可分为项目投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等。
第三条 项目投资,是指由公司作为投资方,主要以现金出资形式对公司已有项目进行扩建或新建项目所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第六条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第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2、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时,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投资金额未达上述标准的,董事会可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文件,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实行投资责任制,谁决策,谁负责;参与调研、论证、建设、经营的主要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十条 在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率、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时,应与被投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大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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