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
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
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
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海关关务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2、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5、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6、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7、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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