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本细则所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层人员的组成及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同时公司审计部需对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总经理层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并接受公司审计部的离任审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层人员的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享有的职权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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