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5-077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兴源”)于近日收到诏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5)闽 0624 初 8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
吴志国,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登科,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生产运营经理
(二)基本情况
2024 年 3 月 7 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以下称诏安生态环境局)对重点
排污单位漳州兴源进行检查,发现漳州兴源运营的城东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进水管未按照相关要求连接至废水总排口的自动采样管,致使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2024 年 5 月 25 日,诏安生态环境局和漳州兴源共同委托专家对该案件造
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确定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为 33,223.5
元。
2024 年 6 月 12 日,诏安生态环境局与漳州兴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
议,根据该协议,2024 年 6 月 17 日漳州兴源将 33,223.5 元生态损害赔偿金汇
到福建省诏安国有防护林场用于替代修复造林。
二、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漳州兴源违反国家规定,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实施干扰采样行为,被告人吴志国、王登科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指使他人采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进水管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的方式,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采样,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实际采集、分析的水样为塑料瓶中的不明液体,而不是城东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该行为致使城东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的废水所排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数据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采集的相关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国家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正常运行,且该失真数据已同步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无法准确反映城东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浓度值,致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东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失去有效监管,造成生态损失 33,223.5 元,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对被告漳州兴源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吴志国、王登科判处刑罚。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吴志国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王登科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四)涉案扣押的塑料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诏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管辖法院
受理日 原告/申 被告/被 涉案金额 案件进
序号 案由 或仲裁机
期 请人 申请人 (元) 展
构
甘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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