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失去任职资格,则该成员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第四条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在改选出的成员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成员义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本公司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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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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