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16:34:12 股吧网页版
兴源环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5-070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项概述

2017 年 12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丹江口旅游”)将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纪念园建设项目发包给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兴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兴艺”),浙江兴艺中标该工程后,将该工程部分承包给张路。2021 年,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进入付费运营阶段。后浙江兴艺与张路因工程款项支付产生争议。2024 年 10 月,张路(以下简称“原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浙江兴艺及丹江口旅游(以下统称“被告”),请求判决:(1)浙江兴艺支付工程款 39,895,725.18 元,利息 15,
873,293.96 元,返还保证金 700,000.00 元,合计 56,469,019.14 元;(2)公司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丹江口旅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浙江兴艺
与张路签订的协议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构,浙江兴艺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向
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2024 年 12 月,因张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按照相关规定,裁定本案按张路撤回起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

2025 年 2 月,张路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公司、浙江兴艺及丹江口旅游,公
司及浙江兴艺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及浙江兴艺的管辖异议后,公司及浙江兴艺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及浙江兴艺的管辖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目前,经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及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调解协议签署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1、浙江兴艺向张路支付工程款、利息、保证金、钢材款等各项款项共计 46,000,000 元,由浙江兴艺委托丹江口旅游代为支付;

2、丹江口旅游接受浙江兴艺委托,同意以其在丹江口市水利工程移民服务中心处享有的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纪念园 PPP 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即可行性缺口补助(财政补贴)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名义款项向张路(包括张路指定收款主体)支付款项;

3、张路应继续履行与浙江兴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质保义务;

4、若丹江口旅游未履行委托支付申报及相关手续义务,导致张路无法领取案涉款项的,浙江兴艺除应按照约定向张路付清本调解协议中确定的款项外,还有权要求浙江兴艺以剩余未付的款项为基数,从调解协议生效起,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向张路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5、张路在案涉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纪念园 PPP 项目中发生的属于其施工范围的纠纷由张路负责解决,公司及浙江兴艺、丹江口旅游不承担责任;
6、丹江口旅游按委托支付函约定支付完全部款项后,除上述第 3 条、第 5
条内容外,原被告间的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时全部清结,原被告间不得再就案涉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纪念园 PPP 项目及对应案涉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

7、除调解协议约定外,张路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调解协议将促进公司及子公司就张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以及成本支出。公司以在丹江口市水利工程移民服
务中心处享有的尚未收取的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纪念园 PPP 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向张路支付款项,不会对公司资金现状产生负面影响,有助于加快公司历史工程项目债权的回收,减轻公司偿付债务的压力。公司已对案件影响计提项目成本及费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