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
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该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八条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指导、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或报告;
(六)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八)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十) 对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审计事宜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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