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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36:10 股吧网页版
隆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
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一) 要求公司无偿或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 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 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四) 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五)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六)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司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前,应当就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进行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拟对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及进行其它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举措前,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中所规定的“重大信息”。

如果确定为重大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重大信息披露前,根据《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本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上述大信息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安排及时披露,在未披露前,不得提前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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