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构成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任期、薪酬待遇,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和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规定执行。
公司经理人员及其构成发生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列席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对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的质询进行答复。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条 经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持有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
股份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九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
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
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
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执行 决议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经理成员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公司对
外签署协议。该协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除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配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 制的日常运行,做出日常经营的其他决策。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公司章程》规定限度内自行决定关联交易、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借款等事项的,应当在其后最近一次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向董事进 行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董事会上,总经理应当代表经理人员,就上一年度的整体
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详细全面的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决定其他经理人员的分工及各自相应的职权,报董事会
备案。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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