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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36:07 股吧网页版
隆华科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保证所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当由内部责任人指定专人为联络人,或由内部责任人兼任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上述内部责任人及联络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内部责任人负有督促义务,并应督促内部责任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 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的;

(四) 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的;

(六) 自身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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