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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36:06 股吧网页版
隆华科技: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
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
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
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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