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 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 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如下:
(一)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遵守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 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现金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节所指现金管理业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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