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三)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为其提供资金;
(六)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管理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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