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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36:05 股吧网页版
隆华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 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二)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 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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