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证券事务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出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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