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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18:07:12 股吧网页版
隆华科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36th/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No.5 East Third Ring Middle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86 10 85879199 F:+86 10 85879198 W:www.anlilaw.com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801 第 0012 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等规定,就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本次赎回”)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赎回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验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
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查阅了《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并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文

一、关于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 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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