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一)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二)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三)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五) 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意见;
(十六) 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
发表意见;
(十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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