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
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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