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提高公司核
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范围包括:
(一) 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公司;
(三)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百分之五十,但可以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在本制度中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
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
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子公司(包括通过并购形成的子公司,下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设立子公司要进行投资论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投资论证通过审批后,由筹办小组负责完成子公司的筹办工作。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子公司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股东名册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子公司投资变动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投资变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一) 子公司中止或者终止经营;
(二) 公司主动减持部分或者全部股权(或者股份);
(三) 公司主动增持股权(或者股份);
(四) 其他投资变动的情形。
第八条 股权变动应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涉
及信息披露事项的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应对受让方的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尽职
调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股权转让项目建议书,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数额、转让对象等内容,按相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境外子公司的投资变动按照本章规定及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
控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选举和更换,控股子公司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应由公司推荐,或者公司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董事会的,其执行董事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非职工监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股东会选
举和更换,控股子公司过半数的监事会成员应由公司推荐产生。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并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根据控股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监事会的,其监事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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