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
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经中心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财经中心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
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若出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常设办公室内审部作为公司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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