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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8:58:13 股吧网页版
金信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货币互换、双币种存款、期权等产品或者
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者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
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者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者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者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
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审部负责人和投融资领域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二) 公司财经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负责人为交
易第一责任人;

(三) 公司内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对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经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四)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
定,决策权限为:

(一)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保荐机构
或者财务顾问发表专项意见(如有)。经授权后经营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二)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达到以下标准后,应在董事会审议同
时应当由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发表专项意见(如有)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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