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公司以下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股东会审议上述第 6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 1 至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 以下几种情形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2、公司为关联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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