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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8:58:13 股吧网页版
金信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获得监管机构同意的除外)。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

(六) 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
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不如实、及时提供年报信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
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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