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
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者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
(三)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公开选聘: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二) 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
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三) 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如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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