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
“内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规定;
(三)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不
得置于财经中心领导之下,或者与财经中心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
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具
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数量应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审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内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且必须专职和
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适合身份和业务经验。内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且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的部
门和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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