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
允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
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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