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经营情况,制定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需要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所处阶段、未来战略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过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
3、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4、不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
在上述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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