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达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达的文件、音响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达。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所界定的“内幕信息”以
及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影响、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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